“在医学史上,从来没有其他治疗方法,如人体细胞中的基因转移(基因治疗)在其发展和实验过程中受到严格控制。”这一结论是明斯特大学哲学家库特·巴耶滋总结了1995年医学道德委员会的年鉴。
事实上,基因转移到人体细胞,即身体的基因转移,即基因疗法从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的监测和单方面的严格限制,因为它首次直接应用于人体。
1971年,基因疗法的先驱弗伦奇·安德逊警告说,在基因转移技术实现之前,研究领域的发展给科学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全社会必须了解科学进步,参与选择,基于其重大责任。1985年,基因疗法在德国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联邦科研技术部长认定的委员会认定体细胞内基因转移没有特殊法律问题。在伦理方面,委员会成员没有异议:谁认为器官移植是合法的,就不会反对基因转移。在此之前的1984年,德国联邦议会任命的调查委员会在文章《基因技术的机遇和风险》中完全支持体细胞内的基因转移和基因治疗。两个委员会严格禁止生殖细胞(即卵细胞或精子)的遗传变化,即所谓的胚胎疗法。
可以看出,人类社会和医学界并没有放松对基因疗法的监测和讨论。

